裁判文书详情

冉*与周**、王*退伙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冉*与被告周**、被告王*退伙纠纷一案中,原告冉*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原告申请撤诉息讼,本院应当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00元,减半收取1150.00元,由原告冉*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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