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龙**、龙**等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龙**因退伙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2015)合法民管异初字第0003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认为,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也没有审判权,没有作出保全裁定的权利基础,对保全裁定也提出了异议,本案同时存在超额保权等问题,请求维持一审裁定内容,同时纠正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没有撤销财产保全裁定并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错误。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退伙纠纷提起的诉讼。本案诉讼标的额超过800万元,根据最**法院发布的《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本案应由重庆**人民法院管辖。至于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依职权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以及采取的保全措施是否正确不属管辖权异议的审查范围,故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