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林**、卢**、於**、刘**与重庆**限公司退伙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林**、卢**、於**、刘**诉被告重**限公司退伙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林**、卢**、於**、刘**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陈**、林**、卢**、於**、刘**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林**、卢**、於**、刘**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原告陈**、林**、卢**、於**、刘**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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