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聂**与匡堂志、陈**退伙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聂**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聂**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陈**、聂**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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