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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兰永康退伙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兰**退伙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30元本院减半收取2065元、诉讼保全费1770元,合计3835元,由原告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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