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马**、王**退伙纠纷【(2015)万**初字第89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马**、王**在法定期限已向达州**民法院提起上诉,达州**民法院已经受理,故该民事判决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因本案无生效法律文书作为执行依据,故申请执行人李**暂不能申请本院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执行人李**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