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人邓国会与被申请执行人冯**退伙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邓国会与冯**退伙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道民初字第XX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冯**未按该调解履行给付邓国会退伙费50000元及经济补偿款20000元(共计70000元)的义务,邓国会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对被执行人冯**的存款状况进行了查询,无存款。并通过县相关部门对被执行人冯**的房产、车辆、工商登记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冯**在本县上坝工业园区登记贵州飞**限公司,但该公司目前处于停产状态。后经本院多方查找,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冯**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其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2015年8月7日,经征询申请人意见,申请人表示对本案暂缓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冯**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履行能力时再恢复执行。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道执字第10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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