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徐**、吴*、李**、李**与罗**、原审第三人桐梓县交通运输局退伙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徐**、吴*、李**、李**因与被申请人罗**、原审第三人桐梓县交通运输局退伙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民法院(2014)遵市法少商终字第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徐**、吴*、李**、李**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指令贵州省**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