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2014)荣*一初字第2553号民事判决书原告刘**被告童*退伙纠纷一案中,经查证,被执行人童*无银行存款、无房产登记、无车辆登记,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荣*一初字第25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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