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兰**挂靠退伙纠纷一案,为避免当事人权益受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被告兰永康所有的价值25万元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期间不得隐藏、转移、变卖、毁损。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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