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刘**与被告兰**退伙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兰**挂靠退伙纠纷一案,为避免当事人权益受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被告兰永康所有的价值25万元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期间不得隐藏、转移、变卖、毁损。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