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巴**有限公司液化气站,聂某某,付某某退伙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巴**有限公司液化气站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巴**有限公司液化气站自愿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重庆市巴**有限公司液化气站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40元由原告重庆**料有限公司液化气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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