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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泽军诉丁小荣退伙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郑**诉被告丁**退伙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郑**于2015年6月3日以已与被告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裁判结果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郑**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52.5元,减半收取476.25元,由原告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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