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4日作出(2014)武民一初字第332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2015)武执字第484号。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达成还款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武执字第48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新的执行线索可随时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