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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魏**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诉称:2013年至2014年被告雇佣我为其工作,从事电焊工作,工作结束后被告只给付了部分工资,现尚欠28100元至今未给付,被告为我出具欠条,此款经我多次催要仍无结果,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我的工资款。

被告辩称

被告魏**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至2014年原告为被告工作,从事电焊及零散活,工作结束后被告给付了原告部分工资,被告累计欠原告工资款28100元。2014年11月29日被告为原告书写了一张欠条,内容为:欠王*先工资28100元,贰万捌仟壹佰元,欠款人、魏**。原告提起诉讼后被告给付了原告10000元的工资款,现尚欠原告工资款18100元至今未给付。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欠条、庭审笔录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并记录在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自2012年至2014年为被告工作,其工作性质为电焊及零散活,工程结束后被告只给付了部分工资,并提交了被告书写的欠条为证,提起诉讼后原告称被告给付了10000元工资应当扣除,尚欠18100元被告应当给付。故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由被告魏**给付原告王**欠款181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2元,由被告魏**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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