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平山县**民委员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平山县**民委员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平山县**民委员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诉称:2012年6月至今,原告王**担任被告中义羊村委会干部,被告中义羊村委会欠原告工资10310元,被告中义羊村委会会计账目有记载。经原告索要,被告未给付。请求判令被告中义羊村委会给付原告工资款10310元。

被告辩称

被告平山县**民委员会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在被告中义羊村民委员会担任干部,在担任村干部期间的工资款为10310元,该工资款至今未给付。经原告申请,本院到平山县平山镇财政所进行核实,根据镇财政所核对,中义羊村委会尚未给付原告王**垫付款及工资共计为23068元,原告另案主张其担任干部期间垫付款12758元,被告中义羊村民委员会欠付原告的工资及垫付款与原告两案主张的总数额相符。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本院核查中义羊村委会账目记载数额等证据在卷所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村委会欠付原告工资10310元,由平山县平山镇调取的中义羊村委会账目记载予以证实。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其担任村干部期间工资款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平山县**民委员会给付原告王**工资款10310元。

案件受理费29元,由被告平山**民委员会负担,判决生效后5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