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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刘**等与迁安市**有限公司、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迁安市**有限公司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迁安市人民法院(2014)安*初字第612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认为,本案系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依据《最**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法院管辖。被告迁安市**有限公司承建了迁安市野鸡坨镇龙山社区建设工程,二原告在上述工地从事支模工作,劳动合同履行地位于迁安市,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遂裁定驳回迁安市**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裁定后迁安市**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主要上诉理由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不存在劳动关系,被上诉人张**、刘**系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人,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案件移送至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即原审被告住所地在迁安市,迁安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可在实体审理中查清后作出裁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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