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姜**诉孙成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于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元,由原告姜**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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