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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侯**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与被告侯**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被告在唐山承包联**司工程期间,原告组织工人为其打工。经结算,被告欠我小工费3000元,并为我出具了欠条。后经我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能给付此款。为此,我起诉要求被告给付小工费3000元。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为其出具的欠条一张,该欠条证实被告欠原告工资款3000元。

被告未提供书面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在承包联**司工程期间,原告为被告打工,被告欠下原告工资款3000元,2010年6月15日,被告为原告出具了借条一张。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能给付该工资款。原告遂起诉要求被告给付工资款3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原、被告形成劳务关系,被告理应给付原告劳动报酬。被告既不给付原告工资款,又未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侯**给付原告赵**工资款3000元,本判决生效即履行。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待执行中由被告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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