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薄**与被告王**、董**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董*与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陈**等与赵**、解连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张**等与高*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姜**与孙成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刘**等与迁安市**有限公司、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石家庄**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平山县**民委员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孙**与曹**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赵**与侯**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