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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四与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四与被告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白四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白四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白四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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