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四与被告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白四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白四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白四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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