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孙**与被告李*的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郝**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钱**、人民陪审员李**依法支持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原告诉称
原告孙**诉称:被告为肥乡镇常庄村新农村项目负责人,2011年2月份原告找人做8号楼和11号楼电路安装工程,一层工资1500元,开工后做了一层和小房车库等工程,但工资未给结算。事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追要工资,被告一直推拖。2013年元月8日被告写下欠条,许诺春节前一定结算,可后来就找不到被告本人。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工资款3000元,并支付三年来的误工费和利息10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提交了一份证明条,载明:今证明,孙**在8号楼一层工程款未算账,电工串线、春节前结算,李*的,2013年元.8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从原告提交的证明条上看,虽然写明了孙**在8号楼一层工程款未算账,但未写明工程款的具体数额,缺乏具体的诉讼请求,法院对此无法作出具体处理,原告可待确定具体欠款数额后再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孙**对被告李*的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