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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河北**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永年县人民法院(2013)永民初字第11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经本院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遗漏诉讼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永年县人民法院(2013)永民初字第112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永年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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