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梅诉被告李**、被告武安**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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