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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2015)馆民立字第174号对其起诉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王**上诉称:上诉人的起诉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立案条件和最**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的情况,而一审却仅仅依据河北省多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加强和规范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移送工作的意见》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指令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对本案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在原审提交了闫学成欠其14220元工资款的证据,其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审裁定不予受理王**的起诉不当,依法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2015)馆民立字第174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河北**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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