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诉被告任广*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诉称,2014年4月原告经**介绍在被告任广生的沙河子村铁路车辆段民房工地工作,原告工作30天,每天工资110元,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500元,现尚欠原告2800元,被告承诺于2015年4月15日将余款给付原告,但此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欠款280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5年4月15日至债务实际履行之日期间的利息。
2015年9月16日本院对原告进行询问,要求其在七日内向本院提供被告任广生的身份信息,但原告逾期未能提供。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虽提供了被告的姓名、住址,但未提供其他身份信息,且被告未在原告提供的住址处居住,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秦皇**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