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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秦皇岛市**工程有限公司、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秦皇岛市**工程有限公司、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15日来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申**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被告秦皇岛市**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被告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诉称:被告秦皇岛市**工程有限公司系山海**安置中心亚龙湾小区工程的总承包人,被告王**系该工程9、10、13、16#住宅楼的内部承包人。2010年10月被告王**代表被告秦皇岛市**工程有限公司雇佣原告在其内部承包的9、10、13、16#住宅楼工程中担任保管员和会计职务,月工资5000元,另有通讯费300元。工地施工负责人为张**。被告王**只为原告支付了2011年5月工资5000元,2010年10月至2011年9月工资57080元其至今未付,此款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二被告连带给付原告工资款5708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为支持以上诉讼请求,原告提交证据如下:1、亚龙湾小区工资表12张,工资表有工地负责人张**签字,证明被告欠付原告工资的事实;2、(2013)山民初字第661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1份,该判决已生效,证明被告秦皇岛市**工程有限公司系山海关区亚龙湾小区工程的总承包人,被告王**系该工程9、10、13、16#住宅楼的分包人,张**系工地负责人,原告在工地担任保管员及会计职务;3、工程承包协议书(复印件)1份,证明被告秦皇岛市**工程有限公司将山海关区亚龙湾小区9、11、13、16#住宅楼以内部承包的形式承包给被告王**,该协议书第六条第二款约定工程施工所需劳力、设备、材料、资金等各项资源由工段自筹;第六条第四款约定接到工段拖欠工资的举报一经核实后,公司及时补发拖欠的工资;4、山海关区亚龙湾小区工程进料证明(复印件)1份、材料费收据(复印件)5张,证明原告在山海关区亚龙湾小区工程中担任保管员及会计职务;5、本院依原告申请调取的亚龙湾工程项目工资情况汇总表1份,证明原告等多次讨要工资。

被告辩称

被告秦皇岛**工程有限公司辩称:被告王*存在答辩人处承包了山海关区**亚龙湾小区9、10、13、16#住宅楼工程,现工程已结算完毕,工程款已按决算100%拨付给被告王*存,答辩人不欠付被告王*存工程款。被告王*存系工程分包人,关于被告王*存的债权债务应由其负责。

被告秦皇岛**工程有限公司未提交证据。

被告王**辩称:答辩人在被告秦皇岛市**工程有限公司处承包了山海关区**亚龙湾小区9、10、13、16#住宅楼工程,但与被告秦皇岛市**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决算未完毕。答辩人与原告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原告所诉的情况答辩人一概不知。

被告王**未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本院认定,被告秦皇岛市**工程有限公司系山海关**心亚龙湾小区一期工程的承包人,2010年12月29日被告秦皇岛市**工程有限公司与以被告王**为负责人的三工段签订工程承包协议书,约定被告秦皇岛市**工程有限公司将山海关区亚龙湾小区一期9、10、13、16#住宅楼工程以内部承包的形式承包给三工段施工。协议书第六条第一款约定,公司对工程实行全过程全面管理,工段应服从公司的管理;第六条第二款约定,工程施工所需劳力、设备、材料(不含公司供材)、资金等各项资源由工段自筹,并保证满足工地施工需要;第六条第四款约定,公司按约定及时拨付工程进度款,工段按公司的财务管理规定报销,工段在发放民工工资前应将工资明细报公司财务核定,由公司财务监督发放,工段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民工工资,接到工段拖欠工资的举报一经核实后,公司及时补发拖欠的工资,并对工段给予拖欠数额等量的处罚,补发的工资和拖欠罚金公司在后期拨款时一次扣除。协议书还约定有其他内容。协议书上加盖了被告秦皇岛市**工程有限公司的公章,并有被告王**以三工段负责人名义的签字。

2010年10月至2011年9月期间原告张**经张**介绍在以被告王**为负责人的三工段承包的山海关区亚龙湾小区一期9、10、13、16#住宅楼工程中担任保管员,被告张**系工地施工负责人,原告提交的2010年10月至2011年4月及2011年6月至2011年9亚龙湾小区9、10、13、16#工资表上均有张**的签字。庭审中,原告陈述其已得到2011年5月工资5000元,2010年10月至2011年4月及2011年6月至2011年9月工资共计57080元(4680元+5300元+5300元+5000元+5000元+5300元+5300元+5300元+5300元+5300元+5300元)至今未取得。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证据及本院庭审笔录在卷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秦皇岛市**工程有限公司将山海关区亚龙湾小区一期9、10、13、16#住宅楼工程以内部承包的形式承包给三工段施工,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认定原告所诉的57080元工资款是三工段对山海关区亚龙湾小区一期9、10、13、16#住宅楼工程施工过程中欠付的,该工资款应由作为法人的被告秦皇岛市**工程有限公司给付。被告王**作为三工段负责人不应对原告直接承担给付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秦皇岛**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张**工资款57080元;

二、驳回原告张**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27元减半收取613.5元,由被告秦皇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秦皇**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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