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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张**、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英诉被告张**、王**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英及其委托代理人吴**、与被告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英诉称,原告丈夫王**于2013年2月25日病故。二被告经营小煤矿期间,于1996年3月10日欠原告丈夫工资款824元,因二被告相互推诿,无正当理由拖欠至今,故诉至法院并请求:一、判令二被告连带支付原告丈夫生前工资824元;二、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原告提交以下证据:

1、原告身份证一份(复印件);

2、欠条1张;

3、观台镇**委员会证明1份,;

4、原告丈夫王**的死亡证明复印件;

5、原告女儿王*、王**、王**、王**的证明。

被告辩称

被告张**未答辩亦未提交任何证据。

被告王**辩称,其与被告张**共同经营的煤矿有分割协议,有关煤矿的一切债务都与其无关,均应向被告张**主张。

被告王**提供(1997)磁民调字第92号民事调解书1份。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与王*伏系夫妻关系,王*伏于2013年2月25日病故。被告张**、王**于1995年在磁县观台镇西艾口村共建一煤矿,后被告王**于1997年8月28日退股。被告张**于1996年3月10日向原告丈夫王*伏书写一欠条,载明欠王*伏工资824元,落款人春*、金*。原告作为王*伏妻子继承了该债权,向二被告催要工资款未果,原告张**于2015年6月23日诉至本院。又查明,原告张**与丈夫王*伏有四个女儿,分别为王*、王**、王**、王**,四个女儿均明确放弃继承其父亲王*伏的该笔债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二被告欠原告丈夫王**生前的工资系事实,有被告书写的欠条为证,王**虽已去世,其与原告张**共有四个女儿,四个女儿均明确表示放弃对其父亲王**生前该笔债权的继承,属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了该债权,要求二被告给付其丈夫王**生前工资款的诉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虽(1997)磁民调字第92号民事调解书已确认二被告之间有协议,被告王**已于1997年8月28日退股,但欠原告张**丈夫王**的工资款发生在二被告合伙期间,依据法律规定二被告应连带支付原告丈夫王**的工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5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张**、王**自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张**的工资款824元,并互负连带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张**、王**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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