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胡**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2014)磁民初字第17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胡**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胡**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胡**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85元,减半收取142.5元,由胡**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李**与任**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与秦皇岛市**工程有限公司、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秦皇岛市**工程有限公司、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孙**与李*的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张**、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朱**与武安市**份有限公司、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河北**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