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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与中央储备粮磁县直属库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胡**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2014)磁民初字第17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胡**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胡**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胡**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85元,减半收取142.5元,由胡**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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