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与被告龙**、广东粤**限公司(以下简称粤**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以其与被告龙**、粤**司自行协商处理双方之间的纠纷为由,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以其与被告龙**、粤**司自行协商处理双方之间的纠纷为由向本院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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