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冯*因与被上诉人山亿新能**限公司、山亿新能**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西劳初字第1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要求改判。
本院认为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冯*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冯*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冯*撤回上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元,由上诉人冯*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