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张**诉被告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姚*、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姚*、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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