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张**诉被告冯**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张**于2015年5月5日以双方已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经庭外协商达成和解协议,本案纠纷已得到解决,原告张**、张**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张**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