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化州**管理局与化州**公司长岐分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化州**管理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化州**公司长岐分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化州市人民法院(2014)茂化法民二初字第6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第一项:限被告化州**公司长岐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十日内付清388000元工程款给原告化州**管理局。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6月12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的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茂化法执字第32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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