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欧**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4)中一法民一初字第10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在本院裁决之前申请撤回上诉,属其意思自治,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王**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26元,减半收取为113元,由上诉人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