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黄*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原告张一宇诉被告黄*、第三人梁**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茂信法民二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黄*应偿还人民币1600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申请执行人,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500元;由于被执行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于2015年10月23日主动移交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中国**东省分行、中国**东省分行、中国**东省分行等查询,均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到信**地产档案馆查询,无被执行人的房屋权属登记;到信宜**管理局查询,无被执行人的工商企业登记有;到信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询,无被执行人的车辆权属登记;此外,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茂信法执字第80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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