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良诉被告梁**,第三人黄柏鸿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查明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无损害他人利益,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对被告梁**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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