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人曾**与被执行人温路军追偿权纠纷一案,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日作出的(2015)韶始法民一初字第277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结果,被执行人未履判决结果16100元。本院根据主动执行程序于2015年8月6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房管部门、车管部门及工商、国土部门的财产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表示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与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其亦表示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与财产线索。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韶始法执字第33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