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肇庆市**保有限公司与高要市**有限公司、广东**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肇庆市**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冻有限公司、广东**有限公司、张**、张**、吴**、广东新**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张**、吴**有部分财产在广州市番禺区,被执行人广东新**限公司的财产在广东省阳春市,本院已分别委托广州**民法院、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拟处置被执行人张**名下的肇庆市端州区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土地使用权证号:肇国用(2007)第00579号,房产证号:C605]、被执行人张**名下的高要市城区马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办公楼[土地使用权证号:高要国用(2006)第120050号,房产证号:C698],以及被执行人**冻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高要马安天资工业园内的十项设备(具体见本院2014年11月26日的查封财产清单)以偿付本案债务,由于该过程涉及评估、拍卖,需时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其他有关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肇端法执字第311号案件本次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本案可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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