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肇庆中**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肇庆市**展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肇庆市**展有限公司在本院辖区内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终结本院(2015)肇端法执字第572号案件本次执行。
上述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本案可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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