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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政府睦岗街道办事处与肇庆**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政府睦岗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睦**事处)诉被告肇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显**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睦**事处的委托代理人黎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显**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睦**事处诉称:被告在经营过程中,因与被告相关的境外关联公司及客户OcularLCD.Inc已在美国申请破产,导致被告资金链断裂,资金周转造成严重困难,2014年11月20日起全面停工停产,进入了资产偿还债务阶段。虽然被告已停产,但被告的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需要聘请人员进行看管,被告已没有资金支付留守人员的工资。从2014年12月至今,被告已拖欠其留守员工2014年12月、2015年1月、2015年2月以及2015年3月的工资。因本案涉及的人员较多,为维护社会稳定,经过原告与被告协调,决定由原告代被告履行相关的劳动法律义务,被告承诺在资产处置所得款项优先偿还原告所垫付的全部款项。因此,原告分别于2015年3月26日代被告向其员工支付了2014年12月的工资157615.53元;于2015年4月7日代被告向其员工支付了2015年1月的工资135697.46元、2015年2月的工资104631.27元、2015年3月的工资91111.53元,原告代被告垫支的工资总额共计489055.79元。由于被告现无法正常经营,全部资产已被法院查封,原告已垫支的工资款项无法得到清偿,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诉至贵院,请贵院依法判决:1、被告向原告偿还原告代垫的员工工资489055.79元;2、被告按照中**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的标准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产生的相应利息损失(其中以157615.53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26日起计至还清之日止,以331440.26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7日起计至还请之日止);3、原告对被告享有的上述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4、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

庭审中,原告睦**事处放弃其第3项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显**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出庭应诉,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也没有出庭核对原告睦**事处提供的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显**司是于2001年7月20日依法登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经营范围为生产经营新型平板显示器件、液晶显示器及相关电子产品。因资金链断裂,显**司自2014年11月开始停产。为维持显**司停产后的工厂秩序,显**司聘用了陈*等40人作为公司留守人员,双方按月签订《聘用协议》,约定聘用期限自2014年12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合同对陈*等人的公民身份号码、银行账号、工作岗位、税前工资及留守人员的职责等具体事宜作了详细约定。陈*等40人均在《聘用协议》落款处签名捺印模。上述《聘用协议》签订后,陈*等40人在显**司留守工作,维持显**司停产后正常的工厂秩序。显**司因没有资金支付留守人员工资,显**司先后于2015年1月6日、同年2月9日、同年3月9日和同年4月9日向睦**事处提出《关于请求垫付我公司欠薪的请示》,向睦**事处申明其公司陷入因停产,需聘请人员看管公司的机械设备、产品、原材料,但公司没有资金可以支付留守人员工资的困境,希望睦**事处为了确保大局稳定,化解社会矛盾,为其垫付拖欠员工的工资,并承诺在资产处置所得款项中优先偿还垫支单位所垫付的全部款项。随后,在肇庆市端州区睦岗镇法律服务所和肇庆市端州**访维稳办公室的见证下,睦**事处、显**司以及显**司的40名员工签定《关于垫付肇庆**有限公司员工工资协议书》,对睦**事处应垫支显**司拖欠40名员工的工资数额、支付时间等作出详细约定,显**司承诺在2015年5月1日前还清垫支的款项给睦**事处。2015年3月26日,睦**事处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代显**司向其员工支付了2014年12月的工资157615.53元。2015年4月7日,睦**事处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代显**司向其员工支付了2015年1月的工资135697.46元、2015年2月的工资104631.27元、2015年3月的工资91111.53元。睦**事处代显**司垫支的2014年12月至2015年3月的工资总额共计489055.79元。约定的垫支款归还期限届满,显**司没有按时清还款项。睦**事处多次催收无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为追偿权纠纷。显**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本院依法缺席审判。睦**事处基于维护社会稳定代显**司垫付其停产期间聘用的留守人员2014年12月至2015年3月的工资489055.79元,事实清楚,有《聘用协议》、《关于请求垫付我公司欠薪的请示》、《关于垫付肇庆**有限公司员工工资协议书》及支付凭证等证据佐证在案,且无影响证据证明效力的因素存在,睦**事处保证证据真实,本院予以确认。显**司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按时向睦**事处归还睦**事处代其垫付的工资款项,显属违约,依法应承担向睦**事处归还其垫付款项及支付逾期付款期间利息的责任。睦**事处要求显**司偿还代垫的工资款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睦**事处要求显**司按照中**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的标准从垫付款项之日起分段计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结合《关于垫付肇庆**有限公司员工工资协议书》对垫付款项偿还时间的约定及拖欠款项的时间长短,本院确定显**司应参照中**银行同期六个月短期贷款利率的标准从逾期还款之次日(即2015年5月2日)起向睦**事处支付逾期付款期间的利息。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肇庆**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政府睦岗街道办事处归还垫付的留守人员工资489055.79元;

二、被告肇庆**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政府睦岗街道办事处支付逾期付款期间的利息(利息按实际欠款额,参照中**银行同期六个月短期贷款利率的标准,从2015年5月2日起计算至还清款项时止);

三、驳回原告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政府睦岗街道办事处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685元(原告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政府睦岗街道办事处已交纳8685元),由被告肇**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肇庆**民法院预交相应的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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