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肇庆市**保有限公司与恒达不锈**)有限公司、苏**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肇庆市**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恒**庆)有限公司、苏**、钱**追偿权纠纷一案,在执行期间,本院以(2015)肇端法执字第745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苏**名下的肇庆市百花园桃花苑第二十二幢602房(房产证号:3331)、肇庆市西江北路15号(盛**)A座605房(房产证号:2554)、肇庆市鼎湖区新城桂香园43号房屋(房产证号:粤房地权证肇字第号)、肇庆市鼎湖区新城33区桂香园的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证号:肇鼎国用(2009)第24402号】。本院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限履行已生效的本院(2015)肇端法民二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逾期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拍卖被执行人苏**名下的肇庆市百花园桃花苑第二十二幢602房(房产证号:3331)以偿付本案相应数额的债务(上述财产以评估价作拍卖的保留价予以公开拍卖。如第一次拍卖流拍,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降价予第二次拍卖。如第二次拍卖仍流拍,再以第二次拍卖保留价为基础,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降价予第三次拍卖)。

拍卖被执行人苏**名下的肇庆市西江北路15号(盛**)A座605房(房产证号:2554)以偿付本案相应数额的债务(上述财产以评估价作拍卖的保留价予以公开拍卖。如第一次拍卖流拍,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降价予第二次拍卖。如第二次拍卖仍流拍,再以第二次拍卖保留价为基础,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降价予第三次拍卖)。

拍卖被执行人苏**名下的肇庆市鼎湖区新城桂香园43号房屋(房产证号:粤房地权证肇字第号)以偿付本案相应数额的债务(上述财产以评估价作拍卖的保留价予以公开拍卖。如第一次拍卖流拍,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降价予第二次拍卖。如第二次拍卖仍流拍,再以第二次拍卖保留价为基础,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降价予第三次拍卖)。

拍卖被执行人苏**名下的肇庆市鼎湖区新城33区桂香园的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证号:肇鼎国用(2009)第24402号】以偿付本案相应数额的债务(上述财产以评估价作拍卖的保留价予以公开拍卖。如第一次拍卖流拍,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降价予第二次拍卖。如第二次拍卖仍流拍,再以第二次拍卖保留价为基础,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降价予第三次拍卖)。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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