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深圳市**有限公司与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上述原告诉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李**价值3857200.00元(人民币,下同)的财产。同时深圳市**有限公司出具保函【编号:(2015)侯**诉保第191号】作为原告申请财产保全的担保,承诺若因原告申请错误而给被告造成经济损失,其自愿对被告因财产保全而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以3857200.00元为限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李**名下的价值38572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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