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与张**票据追偿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黄**与被执行人张**票据追偿权纠纷一案,深圳**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中法民终字第130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申请人票据款16741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3205元。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庭外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黄**以此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黄**向本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2015)深中法民终字第130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深圳**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中法民终字第1307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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