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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设局与深圳市**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深圳市坪山新区**局与被告深圳市**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请:1、被告向原告支付垫付的工人工资196561元(币种:人民币,下同);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本案相关情况

一、被告状况:被告因经营管理不善,其法定代表人苏**于2015年1月27日起就无法联系,该公司从2015年1月27日起处于停工状态。

二、被告的员工工资状况:根据原告提交的被告盖章、被告员工签名确认的被告员工工资明细显示,截至2015年1月27日,被告共拖欠李**等43名员工2014年4月份至2015年1月的工资合计266386元。上述工资表经原告审查,原告作出《劳动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被告支付李**等43名员工2014年4月至2015年1月工资共计272704元。但被告未履行该决定。

三、原告垫付情况:2015年2月10日,依李**等工人申请,在深圳市坪**动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的见证和协助下,原告将欠薪垫付基金从银行取现,按照欠薪垫付*向李**等38名员工发放工资合计196561元。李**等38名员工领取垫付金额后在欠薪垫付*上签名确认。深圳市坪**动管理办公室出具证明对原告为被告垫付工资196561元的事实予以确认。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1、关于被告员工工资未进行仲裁的原因,原告主张当时临近春节,被告员工情绪激烈,具有重大维稳隐患,故原告在被告员工申请仲裁前垫付了上述工资。2、被告员工李**等38人领取原告垫付工资时,书面同意将垫付部分工资的追偿权和受偿权转让给原告。

裁决结果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拖欠其员工工资272704元,有被告盖章确认的工资明细表及《劳动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为证,事实清楚,足以认定。被告未按上述决定书支付工人工资,原告为保障工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欠薪保障条例》为被告员工垫付了工资196561元,原告向被告追偿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垫付的工人工资196561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深圳市**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坪山新区**局支付垫付的工人工资196561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23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深圳市**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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