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薛**诉被告吴**、吴**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被告吴**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薛**撤回对被告吴**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薛**撤回对被告吴**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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