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深圳市**道办事处与深圳市**有限公司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深圳**办事处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深圳**民法院作出的(2014)深龙法地民初字第11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清偿申请人垫付的工人工资及本案执行费合计309131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深圳市**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一批等财产委托评估拍卖。经深圳市永**价有限公司评估,该批机器设备评估总价为69300元(详见深永评字Z(2015)1029号评估报告书)。

在广东**限公司2015年6月15日举行的拍卖会上,竞买人明九飞以人民币69300元竞得该批机器设备,竞买人现已支付完毕竞买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确认经依法拍卖被执行人深圳市**有限公司的机器设备等财产(详见深永评字Z(2015)1029号评估报告书)由竞买人明九飞竞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