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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宏**有限公司陈**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内江宏**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内江宏**有限公司未在受理案件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减、免、缓申请,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交费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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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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