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内江宏**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内江宏**有限公司未在受理案件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减、免、缓申请,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交费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此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沙湾县**水泵经营部与沙湾县**村民委员会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石嘴山**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赵**、何*与全椒**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周**乐山银**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广州市**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3410其他执行裁定书
谢*与福州泰**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孙**与仪征市**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和志梅诉云南地可丰农**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苏州太湖之星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与张**、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奚**、政丹琦与太仓永**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