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知诉被告汝州**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知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汝州**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唐*知自愿撤回对被告汝州**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刘**与日照日**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赵**与山东人和房地**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许*与山东新**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任*现诉被告汝州**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吴*与乳山市**有限公司、乳山市**有限公司银滩分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因与新乡**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康**诉被告濮阳市**程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新乡宝**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郭**与灵宝**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