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与被告灵**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郭**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李**因与新乡**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康**诉被告濮阳市**程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新乡宝**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刘**与河南太**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罗**、颜**与咸丰县**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襄阳锦**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赵**与襄阳地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河南濮**责任公司与被告陆*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雷*与谷城县**限责任公司、襄阳市东**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