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郭**与灵宝**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与被告灵**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郭**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