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与被上诉人**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刘**不服温县人民法院(2014)温民二初字第00217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刘**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刘**申请撤回上诉,系自行处分民事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刘**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404元,减半收取1702元,由刘**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